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

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学行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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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建築装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條件一、詞語含義及合同文件第一條詞語含義。在本合同中,下列詞語除協定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赋予的含義:1.合同:是指爲實施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定。包括合同條件、協定條款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與合同有關的全部文件。2.協定條款:是指結合具體工程,除合同條件外,經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3.發包方(簡稱甲方):協定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瓷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甲方的具體身份、發包範图、許可權、性質均需在協定條款內約定。4.承包方(簡稱乙方):協定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體资格並被甲方接受的當事人。5.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甲方在協定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责人。6.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定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责人。7.社會監理: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的监理。8.總監理工程師: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9.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與工程相應资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本合同工程的装飾或二次以上的装飾,甲方委託乙方部分或全部設計,且乙方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設計合同。10.工程:是指爲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装飾装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内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包括對舊有建築物及其設施表面的装飾處理。11.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12.工程質量监督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13.合同價款:甲、乙雙方在協定條款內約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额。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爲中標價格。14.追加合同價款:在施工中發生的、經甲方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15.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承擔的開支。16.工期:協定條款約定的、按總日曆天數(包括一切法定節假日在內}計算的工期天數。17.開工日期:協定條款約定的絕對或相對的工程開工日期。18.竣工日期:協定條款約定的絕對或相對的工程竣工日期。19.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资料。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協定條款約定構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21.施工場地:由甲方提供,並在協定條款內約定,供乙方施工、操作、運輸、堆放材料的場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图場地(包括一切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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