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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一、有偿寄养期间宠物死亡,由谁负责?答:司法实践中由谁担责则存在较多争议,关键在于宠物死亡的原因,必要情况下可对宠物进行尸检以确定宠物死亡的原因。如果宠物是由于寄养机构没有尽到审慎的饲养管理义务导致死亡的,例如寄养机构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喂养环境、喂养方式等照料宠物或者寄养机构存在资质不全等情况,那么宠物死亡应归责于寄养机构,由其赔偿损失。但若宠物是由自身隐蔽性、突发性疾病造成的死亡,寄养机构如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及时将惠病宠物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向宠物主反馈宠物的异常情况等义务,则可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反之,若存在送医不及时、对宠物主隐瞒病情的情况,则宠物的死亡也应归责于寄养机构。二、无偿帮忙看管,宠物在看管期间死亡的,由谁负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引申问题因此,无偿帮他人看管宠物的,看管人只对因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宠物伤亡进行负责,宠物主如需看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就应证明无偿看管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三、宠物被咬伤、咬亡,主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答:对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一般是具有纪念意义、承载感情或精神寄托的包含人格利益的物品,该物的毁损灭失会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不能以当事人的主观标准认定精神损害,一般物品损坏所造成的精神不快、不适、惊吓等情绪不足以成为请求损害赔偿的基础。宠物成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一般是指长期饲养并已成为饲养人的生活依托或者精神寄托的情形,比如:盲人的导盲犬,经饲养参加重大比赛获奖、因救人等正面报道成为公认名犬的功勋犬,孤寡老人相依为命的陪伴类宠物等。若案涉宠物只是一般宠物狗,就不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宠物狗被咬伤后若能及时送医诊疗,未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就无法认定为对主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则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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